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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公务员不限户籍体现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7-2-3 0:33:01  论文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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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网上报名工作日前顺利结束。据介绍,这次招考首次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不再设户籍的限制,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考机会。(11月4日《北京晨报》)

招录工作人员不限户籍,国家机关本身就是受益者,因为这样可在更大范围内挑选人才。具体就此次招录公务员的中央国家机关而言,以往户籍限制的废除,无疑使其可挑选面一跃而扩大为全国,这就为能挑选到更多更为合意的人才制造了条件。

不限户籍也给了更多人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机会。非北京公民以往因为没有北京户口而被剥夺了参加中央机关招考的机会,使许多有志于进入中央机关的非北京公民因户籍限制被人为堵在招考大门之外,这无疑是在他们实现自身价值的路上设置障碍。

废除户籍限制也为其他级别国家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树立了非歧视的榜样。设置户籍限制其实并非仅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做法,不少地方单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同样“非本地户籍不录用”。此次中央国家机关的废除户籍限制之举,应能起到取消歧视性招录政策的示范作用。

其实,国家机关取消户籍限制更是尊重公民权利之需。中央国家机关属于全国人民,所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论上都具有参考资格。而从深层次讲,每一行为都不能针对特定对象,而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公民,是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基本要求。因为很显然的,如果国家机关行为只以特定人群为对象,如果这是一种服务性行为,则必定对非特定人群构成不公;如果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则有损于特定人群的权益。所以,政府行为非平等适用不能维护所有公民权益,也即不能体现平等、公正。

当然,国家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并非不能设置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但前提是在规定的资格条件范围内,所有的公民都能获得同等机会,否则难免侵损公平公正原则。

从法治角度看,作为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所以理当给予公民平等参加公务员选拔的机会。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既然法治意味着政府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既然平等适用所有公民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则平等适用原则也就必须贯彻于政府行为当中。这应该是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当然,此次中央国家机关不限户籍招录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也与其具有日后为录取人员解决北京户籍的能力有关,而这种能力是其他用人单位难以拥有的,所以真正解决户籍阻碍人才流动的症结,治本之策还在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削弱户籍所附着的特权,直至给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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