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时我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2002年底,我报名参加上海市的公务员考试。今年3月16日,我接到上海市司法局的通知,接受1∶1比例的体检。当时我的理解是,只要体检合格,我就会被最终录龋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我眼睛近视有1000度,上海市司法局拒绝录用我。据他们说,作出决定依据的是未向社会公开的《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此前公开的《上海市公务员招生简章》丝毫未提及视力限制。
就这样,我被推出了上海市司法局的大门。我认为,上海市司法局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是歧视。在与司法局协商未果后,我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但司法部对我的答复是:由于录取的决定是由上海市人事局作出的,司法部无权受理此行政复议。
于是,我决定诉诸法律。但后来,由于很多现实困难,我最终还是放弃了起诉。为此我颇有感慨:明明是有关部门违背了宪法明文规定的平等权,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约束规定。因此,即使当时这件事进入到法律程序,可能也很难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审理。目前我国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也没有专门的宪法法庭来受理此类案件。
事件平息后,北京一家医院通过媒体主动找到了我,为我做了免费的眼科手术,现在我的视力已经恢复正常。今年7月毕业后,我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工作。(陈再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