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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公务员报考需单位批准侵犯公民权利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7-2-3 0:31:53  论文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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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报考原来需要单位批准,从去年开始,教育部取消了这一规定,广大青年人纷纷叫好。但是在公务员报考时,还需要单位证明,在一些地方,中小学教师报考,除了单位同意外,还需要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的批准。笔者认为,公务员招考需单位证明是一条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应取消。

首先,报考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这一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符合报考的基本条件,无须经过任何人批准。任何人要批准,都没有足够的法律授权理由。要经过单位批准,就存在不批准的情况,这在事实上就会侵犯公民政治这一权利的实现。换一句话说,报考公务员需要单位领导批准涉嫌违反宪法和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

其次,报考公务员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隐私权,经过单位批准的规定很容易侵犯到公民切身利益。我们知道,单位成员报考公务员,这意味着本人有可能离开原工作单位。本来,公民报考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是青年人求进步、求发展的表现,但单位领导并不一定这么看,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报考的意愿和行为被人们知道,就意味着可能被单位领导认为不安心工作而另眼看待的危险。因此,任何报考者都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有跳槽和离开原单位的意向。而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报考者在报名时就公开自己的意图,而如果以后他没有被录取,他在本单位的切身利益就容易受到损害。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再次,公务员报考需单位批准还很容易给权力寻租创造条件。如果单位领导找理由不批准报考,那么对于报考的人来说,他只好请客送礼,托关系求人把事情办成。有的地方,教师报考公务员,需要经过两道关,即校长批准和教育局批准。结果有些报考者给校长送了礼,再给教育局个别人送礼,不胜其烦,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另外,同研究生报考不需要单位批准的道理一样,即使单位成员和单位有需要服务多少年才可离开的协议,也完全可以在确定录取后由本人和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即使协商解决不了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定,根本没有必要在一开始报考时就要经过批准。

“单位”是个什么东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无所不包,严格控制和约束了单位成员的行为,同时也阻碍了人的自由发展。时代变了,在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大环境下,公务员报考需要单位批准显然不合时宜了,这完全是没必要、没理由、不合理、违法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尽快取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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