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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7-2-2 23:10:56  论文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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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发[2004]125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月一日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面试考官

第五条考官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国家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有较高的提问艺术。

第七条考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不打人情分、关系分;

(三)接受定期培训与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八条考官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考官资格未经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

(三)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符合我识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考官级别。

第九条考官小组

(一)考官小组由县(市、区)及其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建,或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考单位组建;

(二)考官小组一般为7人或9人,成员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考单位选派的持有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考官资格证书的考官组成,并考虑考官资格等级、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合理配置;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选派的面试考官原则上应多于招考单位选派的面试考官,具体比例由盛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四)考官小组设主考官、副主考官各1名。主考官原则上由招考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官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派;

(五)考官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考官组、专业类考官组等。考官可以易地交流上岗或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考官管理

(一)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官培训和资格授予;

(二)获得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度审核合格的考官资格证书,方可担任面试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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