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录[1996]25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监督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主管机构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报名工作的主管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年度计划发布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职位、数量,报名的资格、时间、地点,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对报名工作进行领导、组织。
第三章报名程序
第四条公开招考的公告由盛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于报名前两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后,录用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计划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职位、专业、数量、资格和条件、对象与范围等),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报名点上公布。
第六条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公开报名,缴验必要的证件、材料,交付报考费。经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初审,合格者予以报名。
第七条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拒绝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报名。受到刁难、拒绝者,可以向监督人员投诉,监督人员核实后即进行干预,保障报名者合法权益,同时向监督机构如实反映情况。监督机构根据情节子以查处。
第八条严禁内定报名或内部报名,此类报名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工作人员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笔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笔试机构
第三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命题组卷、印制和分发试卷。专业科目的笔试可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也可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政府各用人部门主持。
县(市)设考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笔试。答卷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卷、登分。
第四条特殊职位的笔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考试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笔试内容
第五条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