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体素质,使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考试合格拟录用的人员,在录用考核前进行体检。
此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章 体检工作组织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 省级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省辖市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县及县以下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第四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指定。
第五条 指定的体检医院应设立体检组,体检组负责体检组织实施。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的,由监督机构会同负责组织体检的单位组织复查。
第六条 体检医院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能够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体检标准。
第七条 体检工作必须按医师检查、主检复核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体检过程中医院各科体检医生应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照片及其身份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组负责人,冒名顶替者,按不合格论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组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受检人自带。
第九条 体检完毕,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受检人。遇有疑难问题,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体检结论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由体检组将全部资料整理归类,移交考录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加体检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公道正派、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检查诊断,详实正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凡参检的所有医务人员与受检人有亲属关系的,要主动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照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检。没有按时、又无正当理由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受检者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携有关证明材料向体检负责人反映,由考录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组意见决定是否复查。复查只允许一次。
第三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各专科(内、外、眼、耳鼻喉、检验等科)体检项目组成。女性应做妇科常规检查。
第一节常规体检
第十四条 身高体重:
男性160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
女性150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
第十五条 收缩压在12-18.7Kpa(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8-12Kpa(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的,血压合格。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为身高体重不合格:
(一)男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50千克;
(二)女性身高低于15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4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