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湘人发[2003] 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标准,现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2月24日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直单位及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主检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七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第三章 体检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体检须按专科分项检查、主检复核作出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体检过程中,对每个体检项目,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及时予以查实和纠正。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必须由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严禁由受检人自带。
第十二条 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应根据体检标准,对受检人作出是否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结论。体检结论须经主检签字,医院盖章。
第十三条 体检合格人员的名单,应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张榜公布。体检不合格人员的体检结果,如受检人要求告之的,应如实告之。
第四章 复检的审批及方法
第十四条 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检。对举报在体检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且举报的对象、内容明确的,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与录用监督部门协商决定是否复检,并在接到举报后的一周内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将研究意见通知被举报考生。
第十五条 复检工作由盛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招考单位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