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2000年8月17日发
粤人调录[20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制度,公正选 拔、录用人民警察,保证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正科以下(不含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民警察(包括调任、转任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中录用,不足部分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录用。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用和试用。
第六条 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在每年的二月和九月举行。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报省人事厅、公安厅批准,可单独举行录用考试。
第七条 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负责对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八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四)用人单位意见;
(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六)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录用计划按上述要求单列编报。
第十条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于12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别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确定。
第十二条 市以下各级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市)所辖乡(镇)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市、区)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公安厅;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
(四)省人事厅在审批录用计划前,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试的,应向省人事厅、公安厅申报。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对象按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