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组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一批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人数和范围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人数(15名)
1、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1名;
2、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3、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4、总局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5、总局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6、总局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7、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8、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9、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10、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和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面向全国环保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开选拔。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公开选拔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核工业系统。
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设立地点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在北京;
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设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分别设在上海、深圳、成都、北京。
三、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报考资格
(一)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突出;熟悉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业务基础扎实,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拟任职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领导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优秀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报考资格: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考,其中现任副厅局级干部报考的,不参加笔试考试,直接参加面试。
1、正处级职务须任职满三年(截至2006年7月),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下(1956年7月以后出生)。
2、年龄在40岁以下,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满一年,经各级组织推荐的优秀年轻干部。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为所在单位(部门)正式在编的现职干部。
6、服从组织安排。
7、身体健康。
四、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
公开选拔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本公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同时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06年8月1日~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