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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加8分;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加6分;
3、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加4分;
4、获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加2分;
5、年度考核优秀的,加1分,本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6、在乡镇(街道)工作(含下派挂职锻炼),每满一年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同年度获不同级别、同类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以上加分项目,报考者于面试前提供证书、文件或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供审核登记,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