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税务师全国考试税法练习1(1)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6-9 3:38:57 论文发布人:chjchjc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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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 王某在一家 企业 任职总经理,2001年取得以下收入,试计算其各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该企业实行年薪制,王某每月基本收入2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2)转让自有门面房一间,原价160000元,转让价200000元;为改善住房条件,将自购已居住4年的唯一住房对外转让,原价100000元,转让价120000元(城市维护 建设 税税率适用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0.5‰); (3)1月份购入某种 债券 2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5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4)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00元,向红十字基金捐款50000元;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郑板桥字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主管 税务 机关核定的原价为100000元; (6)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24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从B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 解答: (1)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在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王某每月应纳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60000÷12-800]×15%-375]×12=10380(元) 年终应补税款=10380-95×12=924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①转让门面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000×5%×(1+7%+3%)=11000(元) 应纳印花税=200000×0.5‰=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60000-11000-100)×20%=5780(元) ②转让住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自购居住一年以上的房屋,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应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00000-60)×20%=3988(元) 注意: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2000×10+200)÷2000×500+150=52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12-5200)×20%=160(元) 注意:对股票转让所得,我国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捐赠给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活动的款项,可以全额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50000)×20%=90000(元) (5)按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20%=80000(元) (6)①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2400×20%=48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额6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0元(600-480),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A国的不足限额部分中补扣。 ②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0000÷12-800)×20%×12=6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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