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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复习教案.§第40讲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教案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12-1 5:04:42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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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及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法制观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难点: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谈话法、讲解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④选民的权利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⑤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⑥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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