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理论与政策界线依
人们一般认为,凡是军队资产的减少,损失等现象,不论其主观客观,偶然 必然,有因无因,合法非法,都算作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这是很不正确的 。 从理论上说,所谓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应是指一种国家财产权益的损失。 即涉及到当前和未来国家财产权利的流失,而不是一般实物财产灭失或财产数量的减少。因此,这里的“流失”也就是指国家资产所有者对财产所拥有的权益非法流 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从而使原所有者受到不应有的财产利益损失。这种权益的损 失,即包括原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用现代产权经济学 的观点看,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一种交易费用的问题。科斯指出“如果指定, 分配和实施产权的费用不高,就不能说私有产权制度优於公产制度。换言之,假如 信息可以免费得到,监督和实施产权的费用极低,公产制度并不比私产制度的效率 差。”但由於我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面临国家 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大环境和军队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部信息流通不畅,监督机制乏力和实施产权管理的难度很大。 因此,军队资产产权交易的费用就会很高,也必然存在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
从政策上说,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必须是法律应该而且能够禁止的军 队国有资产的损失,必须是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军队国有资产的损失。” 由此可见,衡量是否军队国有资产流失,有两条基本标准:一是用法律的观点来评 价,造成军队国有资产的损失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从主 客观的成因上分析,造成军队国有军队资产的损失,必须是主观人为造成的,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年1月12日颁布的关於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是 :(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 和管理者; (2)违法主体必须是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具有过错’ (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後果 。”以上四条缺一不可,共同奠定了确定军队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的基础,从而可为 我们从政策上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找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以便 进行查处。
二、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行为(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有意低估,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军队非经营 性资产因种种原因转入经营性领域;军队资产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军队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军队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军队企业 清算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军队国有资产占用,使 用单位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但是,绝大多数的部队生产经营 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在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发生上述变动情况时,没有按规定进行 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或为了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私利,故意低估军队资产,造 成军队资产不应有的损失。如广州军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部队占用的地皮和盖 好的厂房与外商合资合作,为了保证本单位有稳定的收入,即不进行资产评估,也 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军队资产任由外商经营使用,不仅造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 际利益损失,更多的、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国家所有者凭此应该获得的未来收益权的 流失。
(二)在部队精简整顿过程中,趁机侵吞军队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中国政府在19 85年作出了裁减军队额100万的战略决策,以後又进行了几次编制调整,98年3月又 决定裁军50万。这本是有利於世界和平的举措,但上至军委、下至士兵不少人却利 令智昏,趁机打劫,肆意倒卖、瓜分、侵吞军队资产,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尤其 是一些中高级军官因失去军权而极度不满,故意糟踏霸占军队国有资产,大批军用物资被私下分掉,大批军用物资以不到成本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的超低价被 自销掉。比如一辆崭新的吉普车只卖100元人民币,崭新的军用被服当作废品,垃米 圾处理掉,从未使用的军用卡车被报废等等。据分析,在这几次整编中,我国军队`羔 国有资产流失至少有1000多亿元人民币,当然,许多人是发了横财。
(三)借兴办生产经营之机,化公为私,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改革开放之初,国民经济正处於恢复发展时期,国家对军队的军费投入有限,部队 经费供需矛盾突出,在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有的部队开展了一些生产经营等创 收活动,以弥补经费不足。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教训,其中一个非 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有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打着“生产经营,为部队创收” 的旗号,将部队预算经费,在编装备,营产设施等非法经营性资产转入生产领域, 既不进行产权界定,也不进行资产评估,有的还动用战士等部队人员,而不计这些 军队资产的成本和损耗。部队因开展生产经营而流失的国有资产,占这几年军队国 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很大部分。
(四)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造成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
私设“小金库”是在部队开办生产经营,有了预算外经费,有关主管人员和财务人 员违反国家、军队财务法规制度的情况下流行起来的。小金库的来源,包括生产经 营收入等预算外经费,公款私存,设帐外帐,军办企业不提或少提折旧和大修理费 ,隐瞒利润或多报亏损,向其他企业或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收支状况 ,甚至截留正常经费。小金库运用目的,主要是供有关人员吃喝玩乐,请客送礼, 出外出境旅游,随意报销个人开支帐目,甚至私分公款。小金库造成的直接後果, 是军队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五)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在商品经济乃至 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队有的掌管经济实权的人员,经 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向公款下了黑手,有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虚报冒 领等手段贪污公款;有的趁采购业务之便,受贿、吃回扣;有的搞假发票,假支票 ,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上提款,有的私自向军内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公款,或私自动 用公款炒股,炒期货,做生意,从中牟利。
(六)叁与非法融资活动,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融资等金融活 动,是 场经济的纽带和动力,它必然对当前的军事经济工作产生全面的影响。资 金借贷所产生的巨额利润,也使部队一些生产经营人员和军队企业人员动了心。他 们将生产经营资金、预算外经费、银行贷款,甚至动用正常经费,借给地方单位或 个人,或叁与地方的集资活动,企图坐收利息(利润)。但由於这些融资活动大都 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办理合法手续
,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於借方破产、赖帐、挥霍 、或被骗,而造成借款收不回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七)动用装备和士兵从事走私,造成军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1989年天安门事件发生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 丈,然而,在当局眼中,军队的地位却 升了许多。军队中旧僚新贵认识到军队在 中国的价值,天安门事件是中国社会变革中一个里程碑。此後,中国走向全面腐败 ,腐败由暗中走向公开,大小官吏以攫取国家财产为已任。军队也倾巢出动,动用 先进的装备和大批士兵从事武装走私,犯下了在任何朝代、任何国家所不容的滔天 罪行。装备和士兵都是用军队国有资产,动用装备和士兵从事走私是一种极端恶劣 的军队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今天,中国军队武装走私越演越烈,陆海空三军相互勾 结从事走私,为新崛起的超级走私集团。海军以军事演习为名,动用两栖部队,以炮艇护航,负责把走私物从海上运送到囗岸交到陆军手中,或者从囗岸运送到海上 ,交到境外走私集团手中。陆军以机枪开道,以押送军用物资为名,把走私物从全 国各地运送到囗岸交到海军手中,或者把走私物从囗岸运送到全国各地,交到境内 其他走私分子手中,而空军主要走私些高价值,体积小的物品以及高、精、尖军用 物资甚至核原料。军队走私物品包罗万象,如石油、电器、汽车、钢材、香烟、通 讯器材、黄金、武器、毒品等等,总之,只要差价大的,军队都敢走私。而在军队 从事走私的庞大开支都来自於军队国有资产中。
以上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的主体大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企业单位,在经济法上称做“法人 ”。这种因“法人”违法、违纪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和危害性。因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集体的名义出现,即所谓“集体负责”,因而难 以区分责任,追究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三、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剖析 从以上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行为方式分析可见,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是多 种多样的,因而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仅从以下 几方面作些分析探讨:
(一)认识存在误区甘
1.对“国有资产”认识的不足,由於长期处於计划经济和部队完全供给制的大环境下,部队和军工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的思想上只有“货币”或“资金”的 概念,而无“资产”的概念,对於国有资产”的认识更是缺乏。在一些军队行政事 业单位,对军队资产的认识是“谁购建,谁使用、谁所有”,认为军队资产就是本 部门,本单位的财产,可以自行处理,使用。在一些军工企业和部队生产经营活动 中,有的管理人员认为企业资产就是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财产,可以任意调配和 处置,或盲目决策,随意合资,假公济私,挥霍浪费,而造成军队资产的大量的流 失。
2.对军队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关系的模糊的观念。
改革开放,一那些人虽然认识到军队资产是国有资产,但对军队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 权的关系认识相对模糊。有的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