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_会计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31:44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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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笔者以为,现阶段治理会计舞弊、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二者相适应。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之具备现代企业的特点,是防范会计舞弊、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一条根据性出路。但这是一个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的突破点是:
第一,尽快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翻开上市公司1998年报,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以前年度普遍存在的利润操纵行为,诸如琼民源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行为;利用跨年度时间差异提前确认收入进而虚增利润的行为;房地产行业将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的行为,等等,得到了有效抑制。其原因就在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具体准则与制度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是防范会计舞弊及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之策。
第二,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对此,应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发现舞弊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在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21、22条,新颁布的《证券法》第63、177条,《刑法》第161条,皆对会计舞弊行为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如何使现行法规更加完善,以增强威慑作用,而给舞弊者以更大的估量成本,是我们值得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首先,从立法上,可以看出,对于会计舞弊行为,在各种法规中都用各自的叙述描述,并无统一的名词加以定性,这就给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连同中介机构进行"包装"提供卫下模棱两可的意见,不十分清楚什么样的数据变更才是合法的,什么样的陈述是属于非法的"虚假、误导性陈述",相关法律也未提及如何判断虚假、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隐瞒的标准。因此,这方面亟待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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