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补贴应当确认收入吗——沪市一起案例研究_会计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31:27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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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根源及对我们的启示
那么HY股份为什么即使在年报中披露A、B股重大差异情况下,仍作了将补贴收入直接计入当期的会计处理?就因为配股10%的“生命线”。由于国内的配股的成本远低于其他筹资方式,各上市公司都想方设法获得配股权,地方政府也往往给当地上市公司以配合。该案例中的HY股份正是出于配股的考虑,它在2000年8月进行了配股,并在2001年6月,临时董事会决议增发B股不超过10000万股。经过计算,如果没有这笔补贴收入,HY股份2000年的摊薄后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就不会是8.58%和12.14%,而是6.92%和9.79%,配股申请能否通过就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将问题完全归咎于境内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是不公平的,从会计行为所依赖的制度和准则体系上来看,国内对于政府补助主要在“补贴收入”科目反映,而这个科目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加之往往有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的支持,上市公司便将其视为进行盈余管理非常方便的工具,公司净利润随之受到很大的影响。 财政部于1995年9月2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捐赠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对政府补助的认定为“因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政府补助”。这样的分类过于笼统,已经不能适应现在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实际经济行为。在当前证券市场配股制度刚性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对政府补助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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