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面对不断变化、不断创新、复杂程度愈来愈高的资本市场,法律总是显得滞后。为适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必须不断出台新的规范,提高监管的水平。在萨班斯的会计监督法案之前,美国对公司犯罪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但为了加强对会计舞弊的监管,该法案特别对诸如销毁文件等具体犯罪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我国在《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对会计舞弊进行了规定,其中《刑法》在修订时作出专门的规定。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针对会计舞弊犯罪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在新情况面前,法律的制定或修订时间很长,反应机制不灵活,行政法规和灵活的监管机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虽然证监会将逐步将监管的力量交给市场,但是,至少在目前国内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状况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来约束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2002年监管层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并加强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但总体上看,一方面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的薄弱使惩罚的力度大打折扣。
3.改革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完善独立审计监管体系
1933年以后,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采取“受监管的自我管制”架构,即证监会对国会负责,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规则的制定,在利益上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规则的制定权被委托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只保留最终监督权和否决权。行业自我管制的责任,由会计行业内部成立的AICPA负责。SEC负责监督行业自律。
相比之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是财政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进行监督、指导。
政府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和行业自律,有很多的弊端。例如,在处理政府和协会关系的问题上,各地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协会成员主要由政府官员组成,协会基本丧失独立性。另一种是政府基本放弃对协会的适当管理,放任协会“自律”,使协会成了少数人把持的独立王国,成了新的利益集团,从而出现严重的寻租现象。前者造成行政干预严重,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经常在政府或少数政府官员的旨意下做出违反职业原则的事情。相当多的地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而能通过审计与此有密切关系。后者则使会计师事务所失去行业管理,对利益的追求超过了对独立性的坚持。
当然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无法照搬美国的做法,但就目前的行业监管状况看,财政部已经陷于两难的境地,放权则乱,收权则死,而且要承受公众和舆论的压力,同时滋生寻租腐败现象。建立一个在严格监管下的独立的民间管理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出路。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审计运作机制
为防止会计舞弊,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计良好的内部财务监督体制,即把财务监督提高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管理层和董事会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应当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在美国,证监会已经要求上市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上,除了公司的外部审计,首席执行官也要签字。我国应当建立管理层和公司治理的行为更多对财务报告负责的体制。在安然事件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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