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会计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考察,不难看出,受托责任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提供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是会计的根本目标。杨时展教授指出:“受托责任的存在,比四个会计公设更为根本。没有会计实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公设,会计就不能进行,或者至多不能照今天这一模式进行;而没有受托责任,会计就根本不必进行。”
2.受托责任仍适用于资本市场条件。
有观点认为,受托责任仅适用于会计发展初期存在明确委托受托关系的情况。理由是,在现代股份公司制下,股权相当分散,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已经相当模糊,因而受托责任不再适用,决策有用更为合理。对此,笔者不能赞同。
在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人员一般很少直接发生关系,特别是在发达的证券市场条件下,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广大中小股东持有股票的目的往往并非为了投资获取股利,而是为了投机赚取股价差额。因此,与会计发展初期相比,这时的委托受托关系是间接的、模糊的,但这并不等于受托责任就不存在。
众多股东决定股票的购入、持有、售出和收益,都要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就是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依托。委托方正是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做出继续或终止该契约的决策的。当管理当局因管理不善、经营效率低下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股票价格下跌时,积极的大股东将通过董事会“用手投票”对经理人员作出解聘、降低报酬等处罚;小股东则通过“用脚投票”抛售公司股票。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均依赖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所提供的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报告。上述分析对于债权人也同样适用: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及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这正是债权人决策时所关心的。因此,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决策的依据。杨时展教授还指出:“很多决策都要求会计提供信息,但最根本的一项就是为判明受托人是否已完成了受托责任、是否继续给受托人以信任这个根本决策提供信息。”即便坚持决策有用观的FASB也承认,那些侧重受托责任目的的会计信息也和决策有关。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是互有关联的会计目标。因此,笔者认为,现代资本市场条件下受托关系的间接化并不能否定受托责任,相反,其恰恰从另一角度证明了受托责任的存在。
3.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的关系。
如上所述,即便是在现代股份公司制下,受托责任仍然是适用的。因此,报告受托责任是会计的基本目标。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决策有用就不正确了呢?笔者认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是对会计目标不同层面的表述,只不过是着眼点不同而已,其实质内涵是一致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决策的依据,受托责任必然导致相应的决策:是终止委托还是继续委托。当然决策还包括与委托相关的其他条款,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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