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商誉是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高估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导致购买成本低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主要原因是:被购买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或非流动性资产)存在价值的高估,因此主张将负商誉先等比例冲销企业购入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冲销后的余额列作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或立即确认为收益。这种观点受到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推崇。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是避免了虚计资产和负债价值,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其缺陷是:只将负商誉理解为资产价值的高估,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如果将负商誉按比例冲减被购买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或非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冲减后的价值既不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代表其历史成本,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在以后的经营期间,被购买企业将以较低的资产摊销费用与其收入相配比,导致利润虚增。这种处理方法的实质是将负商誉的摊销与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联系在一起,其结果是同一个项目采用了不同的摊销方法进行处理,违背了会计的一惯性原则。
4.负商誉表现为负值的商誉。这种观点认为,负商誉和商誉都是企业合并购买法下一揽子购买价格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只不过一个表现为负值,一个表现为正值,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反映,因为购买企业之所以愿意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购买另一个企业,也是为了获得高于购入企业净资产可能带来的平均水平以上的超额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得低于社会平均的利润水平。因此,将负商誉理解为以购买企业为取得被购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所支付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来体现的企业未来超额收益能力。这种观点把负商誉理解为商誉的对应概念,是一种负值的商誉,它不仅承认了负商誉的存在,也将商誉资产区分为:正商誉和负商誉,理论上难以成立。
5.负商誉是一种利得。这种观点认为,购买企业以低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完成兼并,对购买企业来说无疑是获得了一种利得,即购买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换来了较多的净资产,这个差额是进行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节约,是一种利得。有人主张将这一利得作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分期进行摊销。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负商誉理解为投资的折价,并采用与一般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观点较好地反映了由于购买企业存在的隐性负债、非公平交易等原因形成的负商誉。但是,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收益,必将使各期的收益总额增加,导致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也为企业的管理者人为地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同时还会使企业在未来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税负。此外,根据负商誉利得分期摊销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未摊销递延收益的性质是什么,在会计报表中是作为负债项目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等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都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以上众多观点中,笔者比较赞成“负商誉是一种利得”的观点,但不赞成其摊销处理方法。因此,建议取消“负商誉”的名称,在会计处理上采用以下方法:
(1)购买企业兼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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