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由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在《会计法》中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法》对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告的内容、方式作了原则规定。《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企业(重点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以及信息披露的途径与方式等作了总体及详细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每年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新的规定。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思考
会计信息披露在很多方面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的法律问题
新修定的《会计法》的核心是从法律角度遏制和解决当前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会计法》明确指出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何为虚假会计信息,怎样界定?失真的程度具体如何判断?造成失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怎样划分等,对此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其使用者和司法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继而带来法律冲突。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允许的范围内因选择不当,或币值不变假设已受到动摇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没有按规定提取各种迭价准备等。类似这样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操作起来将会有一定困难,并引起纠纷。因此,建议在《会计法》的配套法规中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解释和说明。美国由民间权威机构公布的各种公告和实务中被普遍认可的各种惯例去规范;英国“真实与公允”的含义最终由法院给予权威性解释。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应由国家的有关部委通过制定配套法规来解决。
(二)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的法律问题
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散见于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但在基本会计报表之外,究竟应披露哪些会计信息,没有统一规定。美国《论财务会计概念》准则中提出企业应提供“全面业绩报告”,德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提供的最少财务信息。尽管各国会计信息的披露在法律问题上都存在着差异,但均对会计信息披露在范围上作了规定。有人认为,东南亚国家没有对会计信息充分披露作出限制和规定,与大范围的金融危机有直接关系。国外的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从法律上规定企业(主要指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会计信息是必要的,当然鼓励其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对于非财务的、能预测未来实现利润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是否应作为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规定,从发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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