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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 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差异与协调_会计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26:30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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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金额的差异 对于某些调整事项而言,会计处理要求全额确认损益,而现行税法可能不允许确认所得,或者不准全额确认所得。比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会计上应当全部计入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再如坏账准备,在会计上可以于计提时全部计入损益;但现行税法只允许按照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的比例提取,超过部分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确认条件的差异 对于某些调整事项而言,虽然会计和税法都允许确认所得,但二者在确认所得的条件和依据上有不同的规定。如坏账损失,在会计上可以根据坏账损失的实际发生数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数,直接确认损益;而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则必须在扣除前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再如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可以根据原先入账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以及退回货物的验收入库记录,直接确认损益;而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必须依据购买方退回的原始发票,或者销售方按照税法规定另行开具的红字发票予以确认。

  此外,所得税的调整,因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和所得税是否汇算清缴完毕不同而不同:

  应付税款下 所得税未汇算清缴完毕,应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金和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已汇算清缴完毕,不应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金和所得税费用,而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 所得税未汇算清缴完毕,应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金、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已汇算清缴完毕,应调整报告年度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但不调整应交税金,应交税金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若上例中,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在2004年3月2日前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又如何处理呢?

  (1)补提坏账准备290万元(580×60%-58):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90万元

      贷:坏账准备 290万元

  (2)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期间,由于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无其他的纳税调整因素,假定甲公司会计利润为725万元,在应付税款法下,无论任何差异,均未做调整,当时,应交税金为257.433万元{[725+(580×10%-580×0.5%)]×33%}:

  借:所得税 257.433万元

      贷:应交税金 257.433万元

  由于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 95.7万元(29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95.7万元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4.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4.3万元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29.14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9.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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