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企业电子商务之租税规划_会计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25:39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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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法令规定详加规划,即可获得租税上的利益 “电子商务”依据欧盟(EU)的定义,是指“透过电子化的交互作用所进行有关非实体交换或非直接实体接触的任何商业交易”,可分为“离线交易”及“线上交易”,但由于离线交易原则上须透过海关进口,因此,海关可于货物进口时课征关税及加值税;另外,若交易是透过线上交易者,消费者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所欲购买的货物或劳务,由于无须经由海关进口,企业可透过交易内容的安排,或提供地的选择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以降低其营业成本,因此相对而言,企业较有租税规划的空间。由于线上交易无须透过传统中介者,而是经由网络提供业者(Internet ServiceProvider,ISP)进行交易,因此’基本的电讯劳务”乃成为电子商务的特性,而目前欧盟第六号指令第9(1)条规定,电讯劳务应于提供者营业场所或固定场所课税,因此电讯劳务业者可将上述电讯劳务的提供地设置于欧盟境外,如此,将无须缴纳欧盟的加值税,再者,由于欧盟规定不同货物或劳务(电讯、金融劳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结构(零税率、免税、标准税率),因此企业可透过交易内容的规划,以获得租税上的利益。现以以下三例说明: 〈例释一〉 非欧盟的私人公司(R)提供基本电讯劳务(远距电话、网络拨接)予欧盟境内的私人公司(S),根据墨尔本协定(MelbourneConvention)将可免税;再者R公司透过互联网提供新闻、音乐、娱乐或其他无形的数位化产品劳务予欧盟境内的个人消费者,由其直接下载者,根据第六号指令第9(1)条规定,亦无须课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可斟酌本身或行业的特性,按不同客户的属性(公司或个人),分别提供不同的服务,以获得租税上的利益。 〈例释二〉 跨国企业或专门职业合伙组织(国际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可分别于德国、卢森堡、美国、英国或租税天堂 设立办公处所,并结合上述不同地点的专家透过一企业内部网络(intranet)共同合作履行一查核或诉讼契约,此一关系企业可透过所谓“网状系统(hub and spokesystem)”,藉由软件代理人的协助,在某一国设立一控制中心负责客户的连系及帐单的寄发。至于客户可为居住于EU会员国的个人、银行、保险公司、教育、健康机构或要求买卖股票的控股公司。由于上述劳务归属于该指令第9(2)(e)的范围,因此欧盟将按消费者营业场所、固定场所、永久住址或经常住所为课税的基础,就此企业可透过将帐单住址安排于美国或其他低税负或免税地区,并主张上述服务所需投入的人力资源为极少,其中大部分的贡献是来自设于租税天堂的资料库,藉以减轻其税负。 〈例释三〉 此外,由于欧盟第6号指令并无对何谓固定机构(fixedestablishment)予以定义,因此欧洲法庭乃从判例中归纳出所谓“固定机构”的适用情形如下:(1)当该机构拥有某一最低程度与提供劳务有关的恒常人力及技术资源时;(2)当运用劳务提供地原则时,必须不致与其他会员国的规定有所抵触方有其适当性;(3)劳务必须由该固定机构所提供;以此作为判定劳务提供地及透过互联网提供各种不同电讯劳务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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