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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企业电子商务之租税规划_会计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25:39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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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蓬勃发展,其数据化的特性,一方面使得交易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实体物品,数位化的商品如:数位音乐(CD、MP3)、电子报、电子书,及投资、金融、管理咨询、甚至医疗服务等逐渐被开发并盛行,另一方面亦造成中介者的消失,引起企业营销通路及方式的变革,商品或交易的完成,不再依靠传统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可直接透过企业于伺服器所设立的网站协商议价、支付交易而销售于顾客,同时,消费者也可透过网站直接将意见反映给厂商,从事双向沟通,作为企业及时改进其营业和营销之参考。因此,电子商务(尤其是互联网)在可预见的将来,将继续在创造需求、满足需求和客户服务方面,呈现爆炸性成长的潜力,展露创造营收和降低成本的庞大商机,使得全球化的脚步更加迅速,并对跨国企业的经营产生莫大的影响,于是,本文乃针对与多国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租税规划作为探讨的范围,并以“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值型营业税”为重点。以下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租税规划”及“加值型营业税的租税规划”的顺序阐述如下。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租税规划
    
  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方面(以下简称营所税),跨国企业可从“移转定价”及“受控国外公司(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两方面从事租税规划,以下分别阐述如下:
    
  (一)移转定价至低税负国家,亦可于低税负区设立公司
    
  1.移转定价:
    
  跨国企业可经由其关系企业间利润的安排,将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分别分配于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或透过关系企业间成本、费用的安排,例如,关系企业甲(其所在国税率较低)提供法律、管理、金融劳务、专利权、或原料予乙(其所在国税率较高)时,尽量高列乙公司该成本费用项目,如此一来,将使其整体税负降低,达到租税规划的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居住国企业可透过互联网(或其内部的企业网络)经由高度结合及专业化的合作,至他国从事有关设计、研究或其他营利活动,而无须或仅需少许实体活动即可完成上述交易。由于资讯及通讯技术的进步,及功能或无形的特性和风险的承担使然,使得OECD现行有关移转定价课税原则,难以援引适用于透过上述互联网或企业网络所从事的交易,因此跨国企业可透过上述移转定价的方法,达到租税规划的目的。
    
  2.受控国外公司:
    
  跨国公司亦可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受控国外公司,并将盈余保留于该受控国外公司,避免该盈余汇回台湾时,依母国税法必须归为拥有该股份的台湾股东的所得予以课税,藉以递延或减轻其税负。各国为防杜此情形,通常于其税法订为所谓“反租税天堂条款”,规定未分配的受控国外公司盈余不准递延,而直接就其台湾股东应享有比例的所得予以课税。当受控国外公司(CFC)自其关系企业(R)购买一软件,销售予S国的消费者,此一交易所产生的所得按美国税法规定将视为“基地公司所得”,而主张对其拥有课税权;反之,若该软件体系由CFC自行开发者,将不致于构成所谓“基地公司所得”,因此,将无归为美国所得课税情形的适用。若上述软件是由CFC特许予S国的消费者,由于并无实质产品的交换,将视为权利金所得;若该权利金被视为消极性所得,某些国家将允许R企业所在国拥有课税权。
    
  (二)透过规划、所得可免税,或利用免税天堂节省税负
    
  以下分别以例释一与例释二说明:
    
  〈例释一〉 
    
  上述的软件若是由CFC所创造或经其实质修改者,则原属于权利金的消费性所得,将成为积极性的营利所得。如此一来,当CFC获取该所得时,R国将无权对其课税。从租税规划观点而言,R公司可透过事先的安排,使CFC就其所获得特许的软件,予以开发或实质修改,则其母公司所在国将无权对其课税。
    
  〈例释二〉 
    
  其次,当CFC并非为其相关企业提供有关销售的劳务,而是成立一投资资讯资料库(其资讯由位于R国的员工所提供),对欲进入该资料库的S国客户予以收费,若CFC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提供消费者欲进入该资料库的服务所得(而非为撷取该资料库内的资讯者),因该项支付是CFC为其本身的目的而收取者,因此其母国将较难主张对其拥有课税权。例如,德国规定,外国公司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所得,除非该劳务是由(或为)德国股东或其他关系人所提供者,将无“反递延条款”的适用。因此,跨国企业可透过互联网的安排,在租税天堂或低税负地区提供上述劳务,以达到租税规划的目标。
    
  二、加值型营业税的租税规划
    
  现阶段以消费为课税基础的税目,除少数国家实施销售税(美国)或流转税外,在其他OECD国家均实施加值型营业税(以下简称加值税),辅以该项税收占各国总税收的比例逐渐上升,于是,加值税乃成为各国目前间接税的主轴,而其中又以欧体的制度最为完备,已将加值税予以调和并明文立法,因此,以下仅以其规定及经验作为阐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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