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与重塑会计体系_会计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25:16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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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状况简介
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on Financial Instruments)又称派生金融工具。它是根据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它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产生较晚,品种繁多且不断组合变化,人们对它的概念界定尚无统一看法。但是它从诞生到现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却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破坏力,表现在:一方面它规避了价格风险,降低了筹资成本,提高了证券市场流动性,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风波不断出现:80年代的美国垃圾债券市场,90年代的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亚洲金融危机,美国的LTCM事件,都使人们产生了一种畏惧感,甚至认为其是洪水猛兽。当然这种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洪水猛兽的观点是片面的,但的确让人们领受了它的风险之巨大。既然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双刃剑,正如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董事长孟思所说:“只要正确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一点都不危险。”那么应如何合理使用呢?
这就是解决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实施有效地监管的问题,会计的监管是人们都十分重视的监管手段,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目前会计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原因是衍生金融工具对整个会计体系的方方面面多多少少都产生了冲击。本文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的确认、计量、收益报告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展开,摸索IASC是如何解决的,从而为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二、IASC对金融工具的定义
在IAS NO.32中,关于金融工具的问题是首先要研究的。因为金融工具一直处于日新月异的阶段,况且国际上对衍生金融工具尚无准确定义,这就为IASC出了难题。IAS NO.32定义金融工具为同时增加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 a 现金;b 从另一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 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d 另一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a 向另一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b 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IAS NO.32将金融工具定义为“一种合约”,是侧重于表达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这种“合约”可理解为现金、票据、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基本工具,同时也包括了真正意义上的合约,如:远期期汇合同、期货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IASC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只是建立一个一般性的框架,以使准则所规范的金融工具不仅包括现有的,而且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因为金融工具是不断创新的。准则解决了前面所说的难题。另外,我们在看该定义时,似乎觉得该定义犯了循环定义的毛病,然而,IASC 在IAS NO.32中指出:定义并不循环。这是因为无论是收到、支付还是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最终都要导致的是现金的收支或权益工具的取得和发行。
三、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确认一个会计要素项目,传统的资产定义为:因为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定义是因过去的交易事项产生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可以看出:传统的定义中确认标准是待确认的项目是由于过去经济交易产生,并必定在未来期间有经济利益或资源流入或流出。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签订与交易发生之间是跨期进行的,即在合约签订后的未来期间才发生交易。这与传统会计中“过去发生”的原则不符,因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确认为传统资产或负债。。IAS NO.32为此引进了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概念,但是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以及雇员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的责任、退休金、保险责任和再保险、应收项目不包括在其中。IASC对金融工具确认设立了两个标准:一是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到企业;二是企业所获得资产的成本和公允市价或承担的债务金额必须可以可靠计量。其中风险指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报酬是指未来现金的流入。这种未来利益的流动不必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而以企业在其成为合同的缔约方时,无论是原生金融工具还是衍生金融工具,都要确认。这种方法称为“风险和报酬法”。这种方法在确认时没有什么争议,但在终止确认时却有问题。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品种繁多,并非所有的都可以在合约签订时较容易判断风险和报酬发生实质性的转移,有一些只是部分转移,给终止确认带来了很大难题。为此,CICA(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提出“金融合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当一个企业实现合约中载明的各种益处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一部分控制权)时,就应该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也就是说,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再发生转移性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移方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移方保留了多少风险报酬是不同的。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为转移合约的产物,因而可按新的金融工具加以确认。例如A公司为了解决现金余缺,将应收帐款转移给B公司。A公司承诺若B公司收不回应收帐款,由A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损失。根据金融合成法,A公司终止应收帐款,因为它放弃了控制权。B公司确认一笔金融资产,同时A公司要把提供坏帐损失的合约担保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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