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构想_会计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3:24:23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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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的主体。即谁应在互联网上披露会计信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上市公司和高科技企业纳入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求量大,而且其经营规模和技术实力强,它有能力也有动力构建一个网络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系统,有利于促进网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发展。同时,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拥有自己的网站,具备了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物质条件。高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经营风险大,客观上要求高科技企业详细披露其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而且高科技企业也具备网络会计信息供给的技术条件。
对于其他类型企业考虑到其经济实力和成本效益原则,可暂不强制要求其在网上披露信息,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证监会申请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信息。
2.披露的客体。也就是披露的内容,即应披露什么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但决不限于这几方面:
(1)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传统的会计信息定期披露主要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缩短披露报告的周期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可考虑增加月报、周报,甚至更短周期的报告;定期披露的信息除传统上的反映财务状况信息外,借助网络技术还可及时披露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定量与定性附注信息。
(2)临时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与平时决策相关的日常信息,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即时发生的原始信息和由财务系统处理生成的即时会计信息;重要事前会计信息、重要交易或事项成立或发生的信息;对以上基础会计数据及交易和事项进行说明的信息;适时预测和分析信息;其他信息如重要事项公告等。
(3)特殊目的的会计信息披露。按照不同信息需求者的特殊使用目的,网络环境下可以对信息进行低成本重组,形成不同的新报表。如对于债权人,可以生成突出其偿债能力和偿还期内现金流量情况的报表;对于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提供载有企业产品市场资料的未来盈利预测报表;而对于特殊项目投资人,可以提供反映生产力资源状况及生产潜力企业生产资源报表等。
(4)非会计信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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