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改建股份制的企业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计算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 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 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0000元
贷:累计折旧 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 2000元
贷:累计折旧 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 79200元
资本公积 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2000元
贷:累计折旧 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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