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_管理体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2:52:44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三、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资产真实状况
(一)计提坏账准备,不做虚无的债权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对于预计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有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3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债务企业还存在,这项应收账款完全可以收回。但实质上债务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或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停产,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发生倒闭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债权企业也应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何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形式上仍然有完整的实物外形、仍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但实质上已毫无价值的存货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情况外,要对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有些资产,从形式上看,它们的单个价值超过了2 000元,使用期限也远超过2年,完全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定义,应当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实质上,这些固定资产一经使用,从表面上看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可是其本身已无可能变现,它的可收回金额近乎于零。例如,政府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强行要求企业停用的水塔、烟囱、桥梁等,这些固定资产停用后既无使用价值又无转让价值。对于这样的固定资产,就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上一页 [1] [2]
|
|
|
|
|
|
| ∷相关论文评论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发表评论...] | |
|
|
| |
站内广告 |
| |
|
站内搜索 |
| |
栏目导航 |
| |
|
|
本月热门 |
| |
|
|
本日热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