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影响及其对策_审计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22:29:45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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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行政命令方式建立的非规范的审计市场中,审计信息使用者 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审计者只对被审计者享有权利,但却对审计 信息使用者承担义务;被审计者则只承担义务,却无什么法定权利可 言。因此,当某利益主体承担的义务大于其享有的权利时,该主体必 然会为追求相应的权利而努力,以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这个过程 中,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审计信息使用者,可能会为节约的审计 费用支付高昂的代价。
会计信息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信息,它既是财产委托人与代理人 订立经营责任契约的基础,又是两者经营责任契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和 评价财产代理人经营责任契约执行情况及结果的重要手段。会计信息 与财产代理人的经济利益的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使某些财产代理人 产生操纵会计信息的动机。在审计存在的情况下,财产代理人自然也 会产生操纵审计信息的动机。而在激烈竞争条件下,具有独立经济利 益的社会审计者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审计委托人,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如果一旦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被审计者有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 那么他们总可以找到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虚假审计信息的审计者。使 该动机变为现实。这可以从我国出现的诸如深圳原野、北京中诚、海 南新华、琼民源、成都红光等虚假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 件中,得到证实。
三、平衡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的对策思考
目前在呼吁打击虚假审计报告时,各方面十分重视加大注册会计 师违规的处罚力度。笔者认为,这虽必要。但毕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 方法。要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有意造假,确保审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还得从平衡社会审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入手。平衡审计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就是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者相分离,使审计者在经济上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者。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权关系明晰且所有者人数较少的企业。应明确审计委托人就是所有者。由此进一步规定,审计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而只能作为所有者监管其代理人的费用。对所有者人数过多,对外公告会计年报的公众公司和对外发行债券的公司,由于其投资者和债权人极为分散。难以将他们统一起来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审计费用,可以将证券交易所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审计费用。因为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盈利性的中介机构,是审计信息 的受益者。审计信息的存在是证券市场得以生存的基础。证券交易所 支付的审计费用可以从信息发布收入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中得到补 偿。除了正常的会计年报审计之外,对于其他的各种专门审计事项,也必须坚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者相分立。比如注册资本验证,可以由负责注册资本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则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业务费的一部分,在向注册申请者收取的注册费用中列支。总之,在确定审计委托人时,要坚持谁受益谁就应承担审计费用,以及审计费用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而只能作为审计信息受益人的费用处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与社会审计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社会审计取得完全独立于被审计者的地位。
当然,如按上述设想来平衡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会 使一些不愿支付审计费用只希望无偿使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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