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公司把这一元都再投资于其自身经营中,到期末作为股息汇回给母公司的收益是[1+r*(1-t*)].对于这笔股息收益,母公司就其最初获取的收益缴纳居住国税收,但它有权要求抵免已支付的外国税收,所以,母公司获得的收入是:
[(1-t)/(1-t*)][1+r*(1-t*)]
比较这两种决策可以看出,倘若r*(1-t*)>rn,子公司的最佳决策是进行再投资而不是把利润汇回。也就是说,居住国的延期征税制度和对东道国税额的抵免制度,促进跨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这样的水平,在该水平上,在国外可获得的外国税后收益等于在本国可获得的税后收益。出人意料的结论是:对外国来源所得课征的国内税收在企业的边际投资决策中不起作用;企业的行为方式与居民国对外国来源所得不征税时没有什么两样。所以,如果影响东道国企业决策和在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决策的税率相同,就说居住国的税制具有“资本输入中性”。
这一结论与以前的观点截然不同:以前的观点认为,按国内税率征税并准许外国税收抵免将形成“资本输出中性”,即跨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收益与国内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相同(Caves,1982)。霍斯特(Horst,1977)假定母公司预先提供的新资金是直接投资的边际来源,得到的结论是企业好能使下式成立:
rn=[1-pt-(1-p)t*]r*
(式中,p代表股息分派比率。)
哈特曼的居住国税率不影响成熟子公司的投资决策这一结论,也适用于税收扣除取代外国税收抵免情况。在这种制度下,汇回给母公司的一元外国税后收益,母公司获得(1-t)元,一个时期之后变为(1-t)(1+rn)。相反,如果把上述一元用于再投资,子公司得到[1+r*(1-t*)],汇回之后,母公司得到(1-t)[1+r*(1-t*)].因此,在没有达到r*(1-t*)=rn这一点之前,企业就会向海外投资。
4.税收对不成熟企业的影响
我们来考察一下不成熟的企业的情况。不成熟的企业从母公司转移资金。假定r*是东道国外国投资的毛收益率,t*是东道国的边际税率,那么,净(税后)收益率是r*(1-t*)。如果该企业把这笔利润汇给母公司,那么,居住国对这种转移的资金征税,并允许外国税收抵免。税后收益可以写成:
r*[(1-t*)/(1-t*)](1-t)=r*(1-t)
如果在居住国发生边际投资,税后收益率是rn.所以,如果r*(1-t)>rn,企业将投资于外国。如果外国公司税和预提税可以抵免居住国税收,那么,国内投资适用的税率与来自外国所得适用的税率将相同,如果r*>rn,不成熟的企业将投资于东道国。该不等式意味着全部所得不管其来源如何,都要同等纳税,投资者在哪里投资没有差异。投资于国内还是国外的决策取决于毛收益率,这就是所谓的“资本输出中性”。倘若我们站在东道国的立场来看,外国直接投资受到居住国税收的影响,但不受东道国税收的影响。所以,如果东道国利用税收刺激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不会有什么效果。然而,如果企业拖延外国所得,而且东道国的税率比居住国的税率低,那么,对投资于东道国就具有很强的刺激性(Yu,1994)。
5.结语
“古典”外国直接投资理论认为,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决策依据的是各种投资方案可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也就是说,随着国外可获得的收益率的提高而国内可获得的收益率下降,企业更多地投资海外。站在东道国的观点来看,古典命题表明,提供财政刺激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因此,按照这种“老”观点,无论是东道国还是居住国的税制都很重要。
然而,哈特曼(Hartman,1985)提出的“新”观点认为,在以保留收益融资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居住国的税制无关紧要。在以保留收益为投资融资的“成熟”子公司情况下,东道国税制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反,在“不成熟”企业的情况下,如果居住国采取居民原则,且东道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那么,投资者根据毛收益率作出决策。
为了使东道国的税收刺激更加有效,特别是对发展中东道国来说,这些国家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应当努力使资本输出国采纳税转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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