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制问题的思考_税务研讨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5 16:57:11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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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呆帐和坏帐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坏帐的处理应采用现行内资企业的办法,按照年末应受款项余额提取,分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3.2 资产的税务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2)关于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的部分,为股票购买的实际投入,属于股东权益,不宜征税。 (3)股息的税务处理。现行税法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税。这种规定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原因,但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需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统一。按照向外资企业规定靠拢的原则,同时兼顾内资企业的实际做法,可以对不同的股息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除外;企业投资于境外取得的股息已在外国纳税的,可按外国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 (4)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度迅速提高,不仅作为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而且还日益频繁地参与各种证券的短期炒作,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企业甚至将资本利得作为调整当期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利得的处理成为企业所得税不宜回避的方面。但是我国现行税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有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以往我国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尚不频繁的情况下,上述税务处理方法引起的问题还不很明显。 4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要继续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也要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缩小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应是这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点之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如普遍性的再投资退税、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当然,为了吸引外资,可以有选择地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个别优惠政策。 (2)确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 (3)税收优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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