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在失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即纳税人应是社会中的所有劳动者,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然而,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实施范围、项目设置、征收区域等方面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区别情况,共同负担。在美国,1994年社会保障税率为15.3%,雇主和雇员各负担7.65%;其他国家的情况基本类似。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也应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不过,个体经营者,要独自负担全部社会保障税。
3.低起点、低标准。税率的制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不相同,同一国家中对不同收入的人征收税率也不相同。如芬兰对雇员月薪不足8万马克的税率为1.9%,超过此数的为3.5%.鉴于我国国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适度从低。
4.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应与受益项目和受益程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有偿性是社会保障税同一般税收的最大区别。
5.普遍性、公平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力度的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壮大。所以,必须尽量扩大税基,使社会保障税覆盖二、三产业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税制应力求公平合理。
6.统一征收,专门管理,专税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保证税收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结余部分可建立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使其增值,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勾划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框架。这一总体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1.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的确定有两个难点:一是农民,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我国国情,吸纳国际经验,专家们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目前,农民不应成为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成为纳税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是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虽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但其税款应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如美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都对公务员征收社会保障税,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
2.税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收入税,因此,国际上通常以工资、薪金作为课征对象。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也以工资、薪金为课征对象。基于国际惯例和我国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要求,我国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的工资总额(包括津贴、补贴、奖金)或实际收入为税基。
3.税目。按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养老、失业和医疗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应限于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以后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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