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上市公司派发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税法规定上市公司须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对同一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英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英国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抵免额相当于该公司就这部分利润所支付的预付公司税;美国税法规定,从其他美国公司分得的股息,可扣除70%计税。对税后利润实行再征税,与税法的设计初衷是相抵触的,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免税额,最终应实行对资本收益免税,转而对资本所得征税。
(四)适当时候对个人资本所得征税。
这里的资本所得,是指因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所得,即证券投资所得,相当于外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在税制设置上来说是最为公平、合理的,它消除了对资本收益征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又避免了税收流失。外国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税通常划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短期资本利得实行全额征税或制定较高的税率,而对长期利得则实行减成征收或制定较低的税率,这完全是从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考虑的。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如美国、日本、巴西和泰国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证券交易中取得的净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净亏损则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利润及其他业务利润弥补。我国目前仅对企业的证券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个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的投资所得却末开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未成熟,还不适宜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