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对税与法关系的理解
立法机关制订了税法后,对于作为个体的公民和纳税人而言,其纳税义务是作为既定前提存在的。在这个层次上,作为个体的公民的和纳税人与国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国家,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纳税人与政府及税务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制订的法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并不是有自由裁决权,更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力。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权的行使权不仅是权力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由于行政权以强制力为主要构成要素,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服从是最能反映其本质的外在特征之一。而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方,其权利本身并没有强制力,这样往往会造成行政违法越权滥用从而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为避免这种情况,法律赋予了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人进行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制衡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结论:
第一,我们所说的“依法治税”中的依据的“法”,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是以对“权利”的规定为起点,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特征的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以为“义务”为起点,以“罚则”为内容,立法者与考执法者一体的“国家的”法。
第二,在现代法治国家,税与法的关系集中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集中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是公民拥有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确定自身纳税义务的权利,这种税收立法权是先于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存在的。因此,“依法治税”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是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第三,税收法定主义或者“依法治税”只是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国家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依法治税:税与法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获得法律的存在形式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法律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以满足国家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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