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纳税”方式不适应税收征管发展的需要。《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实行“三自纳税”。但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三自纳税”形同虚设。一是政策宣传不够,纳税人对印花税缺乏了解,加之自觉纳税意识不强,难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普遍存在税务机关查到就补税,查不到就不缴或少缴的心理。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几乎都要补缴印花税。二是税负轻,纳税人对此重视不够,加之合同种类、数量繁多,又分散在财务、供销、生产等各部门,纳税人难以如实汇总统计、自觉纳税。三是印花税收入规模小,征收成本高,征收力量不足,难以对印花税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因税负轻,税务机关的处罚对纳税人触动不大。
征管手段不力,难以实行源泉控管。由于印花税为凭证税,零散难收,纳税人又不主动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特别是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更加难以控管。由于印花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发证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税收征管法》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为了源泉控管,委托发证单位代扣代缴,一些单位不接受,税款很难征足收齐。
印花税改革之路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施行13年,其弊端日渐显现。笔者建议国家高层依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和现行的《合同法》,结合印花税的征管实际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税制简化,便于征管,尽快融入现代税收管理模式。
——调整征税范围,扩大税收基础。
1.将《合同法》列举的合同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方式,仅对免税凭证进行列举。
2.扩大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将主管部门如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烟草、林业、安检等发放的证照列为征税范围。
3.为平衡税负,对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网上经营活动的比照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办法,按实际交易额征税。
——调整征税标准,简并税目、税率。
除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本实行定额税率外,对合同、凭证实行4档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低、税负轻、比例税率之间税负差距不大。为了便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建议调整征税,简并税目、税率。
——改变和完善征管办法,堵塞税收漏洞。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其重点之一就是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可考虑将印花税“三自纳税”方法,同新的《税收征管法》相融合,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具体为:对按件贴花的实行自行贴花;对实行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汇总缴纳相结合;对买卖合同等一些签订频繁、不易控管的合同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实行上述征管办法,既兼顾了印花税制自身的特点,又符合税收管理发展的要求。
——明确扣缴义务人,加强源泉控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控管。《印花税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上述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监督义务,税务机关既不能强行要求其代扣代缴,又无依据对其处罚。因此,建议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主管部门和合同签证、公证部门为印花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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