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政府收入以“费”挤“税”现象严重。正如前文所述,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收入中主要来源于各种收费的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入日趋膨胀,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预算内收入。地方政府收入“费”“税”比例倒挂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一方面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特别是十几年来各级政府机构的急剧膨胀使地方税收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所固有的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以及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使地方政府很难通过增加税收来扩张收入,这自然使他们走上“自力更生”的道路,通过收费来扩张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由于财政参与国民经济的分配比例是有限度的,地方政府收费的扩张必然限制了税收收入的增长的来源。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对策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必须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费”“税”改革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本节主要从税收制度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
(一)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分散决策,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是如此。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其收益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若由中央政府提供全部公共产品,则可能影响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这是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决策需要以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于当地人民,在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了解上远胜于中央。当人们处于经济信息不完全境地,且难以通过直接控制来实现所确定的目标时,就需要采取分散决策的方式来进行资源的配置或作出其他的社会经济决策。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也是激励机制设计的需要,相应的,地方应拥有较为独立的税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支出的需要,才能有效的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目前应逐步下放部分地方税种的税收管理权限,将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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