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设计中,一是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纳入了征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越位。如黄酒、啤酒、普通护肤护发品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消费品已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对其课税,势必强化商品税的累退性质,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消费税还对一些生产资料,如汽车轮胎、酒精等课税,同时又对以它们的为原料的酒和小汽车征税,这势必影响生产的发展,也影响着税制效率原则的实现;二是尚未将一些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缺位”。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按摩、国外旅游等。这类消费往往额度较大,且穷人和普通家庭通常负担不起,因而人目前来说,这些行为均属于奢侈消费。对这些奢侈消费行为不征税,而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征税,怎谈得上税制的公平?
(4) 消费税价内税的形式以及纳税环节的单一,导致调节消费的低效或无效
考虑到增值税已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其税款需要纳入增值税税基,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消费税采用了价内税形式。价内税形式,对生产的调节作用较强,但对消费来说,由于其税款隐蔽在价格之中,因而抑制消费的作用相对较小,再加上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而其实际调节作用微弱。
此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外,其余均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税。目前,有的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将应税消费品低价出厂销售,然后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返还利益,或者设立独立核算的产品销售公司,通过产品销售公司低进高出等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这样既减少了消费税的收入,也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流于形式。
由此可见,进一步优化税制的方向应是在坚持和维护国内商品税现有的征税格局上,按新税制化化理论的效率、公平目标兼顾的政策思想,以“宽税基、低税率”为特征,对国内商品税的税制要素的设计进一步优化。具体如下:
(1)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增值税的税率档次。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尽量避免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即保持中性化。对增值税来说,中性化就意味着要求税率相对单一和征收范围较大。就目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邮电通信业等与物质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这样既能适当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的问题,同时又能强化税收征管的力度。将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增值税征管能力的逐步提高,还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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