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完整链条论”扩大增值税、减少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仅需要重新评价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重新认识营业税的作用,而且对营业税的影响是直接和巨大的,将导致地方税收入大幅下降,带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重新分配等更复杂的问题,对现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无疑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现行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链条作用的范围大小,而在于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缺少清醒正确的认识。
由于增值税计算过程的复杂性,现有税务工作人员能全面掌握企业供、产、销全过程并准确计算增值税的为数不多。为了适应税务机关队伍现状,简便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行增值税管理要求税务机关侧重掌握销售和供应两个环节。为此,税务机关把重点放在税控防伪发票上,认为只要是税务机关印制并有税控防伪标志或者税务机关开出的发票,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核算,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能不缴或少缴增值税。但这仍然无法遏制某些不法商人为增大进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而虚开、骗开、假开增值税发票的态势。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是明确在企业供、产、销三个环节的税收管理中,工作重点放在哪个环节。
理论界提出“完整链条论”,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供应环节。因为企业采购供应环节都需要有发票结算、报销、核算,发票金额直接涉及进项税收。目前企业能入账的发票有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两种,增值税发票又分为专用税控防伪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其中,除交通运输外,只有专用税控防伪发票能作为进项税收抵扣增值税。由于专用税控防伪发票既有购进生产用的原材料,也有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用的原材料,两者很难划分。为了进一步简化计算,在购进环节就不再区分生产消费与基本建设消费,只要有专用增值税发票注明的税款就给予抵扣,即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但笔者认为,如果不分用途、不分企业采购行为的真伪,只要有专用税控防伪发票就一律承认其进项税收,虚开、假开增值税发票偷税之风只会更加猛烈,而不会受到遏制。
在实践中,增值税管理的重点通常放在销售环节。对修理修配业、加工劳务及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其进项税收大小如何,一律按销售收入实行定率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税收管理、减少了漏税。但如果扩大增值税定率征收的范围,或把征收营业税的某些行业项目改为定率征收增值税,那么还不如把小规模纳税人定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改为征收营业税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无论是销售环节还是供应环节,都不能完整正确地提供增值额,只有生产环节能够正确核算增值额。解决增值税虚开、骗开、假开发票的根本在于抓好采购供应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同时,把增值税管理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的审核上。就生产环节而言,它又包含了经营环节,生产与经营应该同属一个环节,如果企业购进的各种原材料、物资与生产经营没有联系,本期又没有实现销售,或者以后也不能实现销售,那么该企业的这部分进项税收就不允许抵扣销项税收。也就是说,供应环节的进项税收如果与生产经营环节没有关系,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销项税。
供、产、销三个环节全面监控,重点是税务机关要对进项税收进行审核,否则,再完善的税制也会有隙可钻。不能因为增值税的管理复杂,干部队伍素质不能适应,就把对供、产、销三个环节的监控简化成只对供、销两个环节的管理。如果还用“完整链条论”来解释增值税的管理,笔者认为不是这个“链条”不大、不完整,而是在管理上砍掉了生产经营这个重要环节的管理,而使增值税管理的“链条”中断了。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全面提高税收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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