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大多普遍较低,美国联邦各州适应的营业税税率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也只有3.3%.因此,毫无疑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下调不但有空间,而且势在必行。与国外2%至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负仍然偏重。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保费的市场化程度,应适时适度下调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和优化营业税税基。如:将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率降低至3%左右,保持与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同等的税收待遇。由于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是以总保费收入计税,而保费收人中又有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负债,如此过宽的营业税税基无形中又加重了保险企业的税负。因此,如果仍保持5%的营业税率,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进行合理化的改革,建议如下:
1)以实收保费作为保险公司营业税的计征依据。考虑到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以及分保保费的因素,建议按保费收人的确定原则将现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按扣除应收保费和分保保费后的实收保费来计算营业税。应收保费应当从保费收人中单独列支,实行延税政策;对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收缴的应收保费应实行免税政策。
2)将计税依据改为现期保费收入减去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贴现价值后的余额。
3)以保险公司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赔款部分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款。
此外,对于保险营销员,建议免征营业税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现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保险营销员免征营业税。在目前大多数国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普遍收入又不高的情况下,保险营销员起步相当艰难,他们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佣金所得,而且往往还需要支付不小的日常展业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等。近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批准,辽宁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并对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主创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实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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