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专门的税务违章处罚法,加大税收监督力度。
5.制定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法。
6.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健全中央、地方税法。
7.健全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立足完善,全面推进中国税制改革
21世纪初叶,在经济转轨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税制模式仍应坚持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强化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的主体功能,优化所得税的
辅助功能,完善其他税种的配套功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制结构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是商品税(或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即“双主体”结构模式,它符合我国长期的经济政策目标,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今后税制改革的进程,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会随之上升。
1.增值税是中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增值税制适时地继续完成其未竟的改革任务,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类型转换,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强征收管理,完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征退税政策。在2000年以后的二、三年间,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先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采取渐进方式,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2.根据“扩大中性增值税,减少非中性的消费税”的发展趋向,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税负结构调整税率,实行价外征收,进一步推进消费税立法,努力完善中国消费税制。
3.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继续合理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清理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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