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来看,它的增长幅度却远远小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长幅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尽人意,并非税源问题,主要还是税制本身不够完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途径有:第一,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分类税制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越业越突出。而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实行这种税制模式要求较高,实施条件的具备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采用综合税制有较大的难度。现阶段可先推行混合税制、克服分类税制缺陷,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第二,合理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首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课税范围较窄,许多所得应纳入计税所得却未纳入。因此,需规范个人所得税法、消除规定不明确、概念模糊造成的矛盾。其次,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其标准是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和生计费用、还应加上抚养儿女、瞻养老人以及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据此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他单项扣除。当然,这些费用标准要根据通货膨胀、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第三,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和收付票据化。所有的公民和纳税人实行全国范围的统一编码,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应通过银行结算、实行经济往来票据化,以改变目前人们的收付大量以现金方式进行,避免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稍纵即逝的状况。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与国际税收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明显不符。因此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已迫在眉睫。
(二)改费立税,扩大税基收费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曾起过不小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增长过快、过乱,干扰了国家正常的资金分配秩序和格局。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无力保证;收费项目的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企业负担,同时乱收费又给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提供土壤,由此引发社会政治问题。
实施费改税主要的方向: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对于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现存的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现有税种,统一征收。例如,将用于城市建设的配套费、绿化费等收费项目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而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险税。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向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本费、手续费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应按不高于或略高于成本的标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
3.取消乱收费。对那些不必要的,乱收费项目坚决取缔。
(三)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
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察,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等。设立税务法庭就是要充分利用司法手段实施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无法落实的措施,解决当前部分企业单位长期非法侵占国家税款的问题,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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