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电子商务易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
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网络贸易中税收应采取的对策
网络贸易的蓬勃发展给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税务人员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1.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贸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至少现在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而应该努力使现有税种特别是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尽量利用既有税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从税收中性原则引申出来,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应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在保持既有税法的基础上做相应修改,补充适应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文,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务人员在征管时有法可依。
3.积极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依此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务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5.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原则,正确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在涉及电子商务中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时,为合理解决国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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