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用扣除分析及启示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个人的应税总所得课税,而是要对总所得扣除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的净所得按适用税率课税。个人应税总所得的扣除有:所得取得成本;个人基本扣除;抚养人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或再分配性扣除;亏损处理等。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按照税收理论,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质,对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安排,如前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决定我国的扣除是分项差别扣除,而对不同类收入取得成本和生计费用基本上都实行定额(或定率)综合扣除的方法。这样固然可以便于税收的征管,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取得和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实行统一的扣除额度和比例就不近合理,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因此,要按税收理论和收入、支出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扣除。参照日本,我国可对收入取得成本和个人生计支出规定定额或定率的基本扣除,同时考虑纳税人具体的费用负担情况,规定配偶扣除,抚育、赡养的扣除,残障扣除,教育医疗扣除,保险扣除以及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扣除等。在个人收入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允许不同项目负所得的弥补的抵扣,以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和个人所得税的本质。此外,税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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