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税。该税是政府为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额来决定。
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于1990年开征,1992年被改为能源/碳税,二者比例各占50%。二氧化碳税对所有能源适用,电力是通过对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间接纳税的,能源税部分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大型天然气消费者)是豁免的,碳税部分不存在豁免。
能源调节税。纳税主体为经营能源的企业,从1996年开始把矿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气使用的家庭用户和小型商业企业也列入纳税的对象。另外,该税还对下列两种情况免税:一是用于运输的燃料和用于温室园艺部门的天然气,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发电的天然气。
水税。水税由两部分组成一种对污染水资源行为开征,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种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课征的税,称为地下水税。
垃圾税。开征目的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每个家庭是垃圾税的征收对象,人口少的家庭还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由于该税不是依据垃圾的数量征收,未能真正体现环境税的公平,政府还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该税的税基是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具体根据每个家庭装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来征收。
剩余粪肥税。剩余粪肥税是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产生粪便的农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是根据农场每公顷农田所生产的磷的重量来确定的。
噪音税。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噪声影响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
瑞典:征收细、税种集中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它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约占其GDP的13%。主要是对能源及对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物品的征税。
与能源有关的税。(1)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征收对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纳税人是在瑞典境内生产应税产品,或使用这些产品生产另外相应的产品以及进口应税产品的人。(2)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从1990年3月开征,税率是能源价格的25%,此价格中包括消费税。(3)二氧化碳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的征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的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税率为每千克二氧化碳0.25克朗。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税率也不同。(4)硫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税。(5)汽油和甲醇税、里程税、机动车税等。对汽油的征税是根据含铅量的大小区别对待的,税率为每千克无铅汽油2.37克朗,每千克含铅汽油2.68克朗。对甲醇的征税是每千克0.8克朗。对用柴油驱动的机动车征收里程税,它根据机动车的类型和重量而有所不同。
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包括对化肥、农药和电池的征税。对化肥每千克氮0.6克朗,每千克磷12克朗,农药为每千克20克朗。税收收入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的措施等。此外,对含碱和水银等的电池每千克征收23克朗,对镍和锡电池每千克征收13克朗。收入主要用于收集和处理废弃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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