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应坚持高起征点和适中税率的原则
影响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确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有学者认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因而主张低起点和低税率,这样,利于扩大征税面,带来财政收入的巨额增长。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考察世界各国,遗产税税源都不广,遗产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很低,比如美国,在1990年的联邦预算中,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项税收仅为93亿美元,仅为财政收入总额的0.9 %。(注:陶继侃:《当代西方财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这表明,大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实际上,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带来财政收入增长的客观效果,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如果起征点很低,征税面必然较大,与开征此税的主要目的不一致。因此,应当树立和坚持遗产税是“富人税”的观点,坚持高起征点原则。(注:魏君涛:《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考虑到我国公民近年来的经济收入情况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笔者认为,近期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30万元为宜,因为,30万这个数字在我国现阶段属较高的水平。对财产总额经各项扣除后不足30万元的不征税,对超过30万元的,仅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遗产税实际上是财产税,对其税率的确定,应适用制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原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遗产继承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应略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但又不可过高,过高则易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浪费财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各国遗产税税负水平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遗产税税率应适中,以期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提倡正确财产观,使人们珍惜社会财富。具体一点,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税率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
(三)征税办法要简化,拟只征收遗产税,暂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办法来逃避其继承人应缴纳的遗产税。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同时是否必须开征赠与税,学界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二者不可分,否则就会使税源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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