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改革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差别在于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大势所趋。当然,统一税制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符合WTO原则要求的地区性优惠等应予以取消,在WTO给予的过渡时期内保留行业优惠等,同时采取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
2.降低税负,规范税基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与WTO各成员国的所得税率20%左右比较偏高,而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是个大趋势,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平均赢利水平,我国应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ZO%为宜。另外,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基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等规定得不够具体、合理,致使税基被侵蚀,税收流失,故我国应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标准、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捐赠支出对象和列支标准、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等等方面明确、统一、规范税基。
(五)个人所得税改革
1.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分别计税,征管麻烦,显失公平,且便于纳税人筹划。我国可以根据WTO成品国多数国家的经验,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即平时按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等)、便于源泉扣税的所得(如偶然所得、利息所得等),对个人的单项所得按月或按次予先征税,到年终再综合个人。全年收入,考虑个人生计扣除确定标准扣除额,汇算出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即综合所得税,然后减去个人平时已纳分类所得税,即为年终应纳税。当然,其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身份证管理、设立个人纳税识别号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部门(特别是金融机构)配合等。
2.提高免征额
我国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800元的免征额偏低已成共识,根据我国的物价水平以及地区间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等,免征额应确定在1200元左右。
(六)其它各税改革
1.调整关税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降低关税。至于怎么降,要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供求、价格关系的变化以及我国产业优劣等,合理选定降税税目及其降税幅度,以充分发挥我国关税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对外贸易的作用。
2.开征社会保障税
WTO各成员国绝大多数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则是企业、个人以基金的形式交纳,具有社会统筹性,且统筹对象未覆盖全社会,职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入WTO后产业结构调整的幅度相对大一些,暂时下岗的人员会相对增加,以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来维持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当然,社会保障税要以维持个人现行交纳的社会保障基金负担来设计其税负,不能因此而增加职工负担。
3.合并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税
我国现行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个人的房产、车船、土地分别征收房产税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