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的使用成本增加。虽然物业税的开征降低了购房成本,但其使用成本却增加了。目前大多数购房者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买房,在以后的使用阶段按月归还贷款。实施物业税后,购房者在还贷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一定税收负担,且税收随物业的增值而不断增加。许多经济实力不强的家庭会出现“买得起住不起”的情形,进而增大银行个人房贷业务的坏账率,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3、可能会刺激土地投机。改革房地产税制,购房者的购置成本降低,而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则降得更直接明显。政策极大地刺激了购房者的需求,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可能会出现新的圈地运动,使更多农民失去土地。开发商不用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就能拿到土地,可能会产生少数人垄断土地、哄抬地价,抬高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现象,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因素,并造成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4、旧房的重复征税问题。从土地批租制过渡到物业税模式,要经过一番复杂的演化过程。土地批租制已实行了20多年,不少城市即将度过建设高峰期。批租制盛行时期,相当数量房地产已经一次性交纳多年土地税费。房地产业的税负主要集中在开发和交易环节,因此新法实施前的大量“老房”的价格中,已经一次性包含了几十年的年金以及其他税费,并且已经纳入财政。而物业税一旦开征,对所有的房地产一律按新法收税,也就意味着重复计征,将使大量“有产者”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
5、可能发生财富分配的逆向调节。鉴于城乡、地区贫富的差别,物业税税率不会太高。对富人来说,这一税负并不会影响其置业决策和生活质量;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攒钱买房只是负担的开始,在负担按月还款、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之后,再加上物业税,无异于雪上加霜。就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而言会导致“买房难养房更难”的不利局面,这有悖于开征物业税的初衷。
三、对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建议
(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将现行缴纳的各种税费合并,转化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物业税。建议对自用房屋拥有的第一套住房免征,从第二套房屋起交纳物业税。清理目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剔除一切不合理的税费,把合理的费全部纳入税的范畴,形成一个房地产税收总额。改变现有的从价、从租、从量计税的混乱局面,一律从价计征,确保税负公平。同时对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一律按统一的名称征收物业税,以实现房地产税制的内外统一,有效促进公平竞争。
(二)建立房地产评估制度。物业税的征收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依据,而目前国内物业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应尽快建立完善物业定期估价机制。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物业)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使多占有财产的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人少缴税。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估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按评估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使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建议房产评估每3-5年进行一次,合理评估不断变化的房屋价值,这是发挥物业税功效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三)设置幅度税率。在制定物业税税收政策时,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建议采用幅度比例税率,中央只规定税率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决定是否开征或适当予以减免。
(四)采取一定的过度措施。在新税法实施的一定期限内,新旧房屋区别对待,对老房地产采取老政策。同时对收入水平或住房价值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减免物业税的征收,然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减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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