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比如,这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支持,主要是以税率的降低为手段,没有以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因而外商投资的产业雷同,容易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同时,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一般,有的甚至是国外淘汰技术,没有达到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目的。长此下去,必将延缓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技术进步。这种税收支持尤其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好处,这反映在一个事实上,即流人我国的外商投资中,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大于欧美国家的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本上说靠的也是人才。目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说,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
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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