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的成因分析_公司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1:02:04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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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性因素
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还有一定的政策背景。这可以从制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得到说明:在1992年会计改革中,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是否加入谨慎性原则曾有过激烈争论,并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国家长远利益,坚持在会计原则体系中加入谨慎性原则。另一派从当时的财政困难出发,立足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主张暂不运用谨慎性原则。两派争论的结果,最终采取了近似折衷的做法:在会计原则体系中加入谨慎性原则,但其运用范围应受到限制——主要限于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两个方面,而且,加速折旧又仅限于少数特定行业,绝大多数行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被控制在3‰ ~ 5‰之内。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商业信用在交易中得到广泛运用,错综复杂的债务链条很快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相关法规和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企业相互拖欠账款的现象一度极为严重,以致国务院不得不设立一个清理企业“三角债”的专门机构。这种情况说明,3‰ ~ 5‰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仅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只是“杯水车薪”,而且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可靠性——企业确认了大量的赊销收入而相关的大量坏账损失却没有得到正确配比,以致在企业经营成果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现金流量状况不断恶化。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财政部不仅出台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准则,并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比率作了调整。
但笔者认为,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脱离了我国的现实。仅就当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各方面的监控能力(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来说,准则的某些规定是难以落实的。以坏账准备计提问题为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同时规定了不能全额计提的四种情况,如“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等,其条款多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需要很强的职业判断力才能较好地把握,有些条件甚至可以人为地改变和操纵。例如“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1%不就不是全额吗?更何况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予以掩盖或变换,“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也可以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利用复杂的关联交易予以改变,外界监控机构很难在短期内以较低成本作出准确界定,弄清真实情况。可见,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要保证会计信息具有充分的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的修订就不能一蹴而就,会计放权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保持协调同步,循序渐进。否则,就会顾此失彼,最终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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