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分析_公司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1:02:03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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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治理政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建良好法制环境。完善的证券法制体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上市公司各方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们也存在以下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二是对利润操纵等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确认过于原则和抽象,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其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对同一个利润操纵下的会计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在相关责任人之间明确划分。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切实保证治理利润操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充分发挥法制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威慑作用。
2.明晰产权制度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产权关系的明晰界定,为规范会计活动创造了两个前提条件:所有者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公司各利益相关人与管理当局存在经济上的合约关系。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产权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所造成的“所有者缺位”,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是造成“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利润操纵的重要原因。因此,治理利润操纵要从源头上铲除造假机制,必须在明晰公司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排除阻力,坚持国有股减持方向不变,在权衡各利益相关人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加大国有股的减持力度,以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关系;真正建立有效的权力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虚化”问题,使各利益相关人有动力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防范公司“内部人”利用权力进行利润操纵。
3.增加操纵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根据经济学“追求效用最大化”和“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原理,利润操纵者必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获得预期收益为主要目的。某些上市公司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操纵,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利润操纵的预期风险收益远远大于其预期风险成本。因此,首先,要遏制和防范利润操纵行为,务必使利润操纵的成本及风险远远大于其预期收益,使利润操纵者不仅遭受行政处罚,还要付出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和坐牢的代价;要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通过利润操纵者的经济赔偿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利润操纵者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受到惩处的力度。其次,引进集团诉讼制,使利润操纵者行为一旦败露,将面临天文数字的赔偿金额。再次,尽快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有利润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立即摘牌,对相关中介机构坚决取缔,对利润操纵者不仅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在理论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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