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面临的难题_公司研究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59:41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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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的规模。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与其效率有着密切的相关性。一项著名的经验研究证实(Lipton & Lorsch,1992),当董事会规模超过10人时,它会变得缺乏效率,因为协调和组织过程的损失会超过人数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他们也更容易为公司经理所控制。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的规模应在10人之内,8-9人是最理想的规模(另一些研究则认为,最优董事会规模应控制在7-8人)。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Yermack,1996),样本企业包括452家美国公司,观察期是1984-1991年,样本企业的董事会规模绝大多数分布在6-24人之间,平均规模为12.5人。回归结果确认了董事会的规模与企业价值(用托宾Q来替代)呈负相关;两者间的曲线呈现出凸形。这也就是说,当董事会的规模从小型向中型变化时,企业价值的损失最大。当董事会规模从6人上升到12人时,企业价值的损失相当于董事会人数从12人上升到24人时的损失。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不仅和经营效率、利润率指标呈负相关,而且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还更有可能经营绩效不佳时解雇公司经理。近年来,越来越的美国公司,尤其是经过内部调整或重组过的公司,开始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把它作为改进公司绩效的一种手段。著名的通用汽车公司、IBM、Occidental Petroleum、Scott Paper、W.R. Grace、Time Warner、Westinghouse Electric等诸家公司都以小型董事会的面目出现。其中,W.R. Grace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从22人压缩到12人。
六、制约股东与董事会行为的法规制度。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制定的法规,在没有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条件下,任何股东与超过10个以上的股东商讨公司事宜都是非法的。1992年12月放松了这种限制,允许一名投资者与任何数量的股东进行交流,只要这名投资者拥有公司的股权不超过5%。事实上,真正需要协商并有可能对公司经营进行干预的大股东(如机构投资者)恰恰仍然受到这一法规的制约。美国内部者交易法严格禁止外部者与董事会成员(或经营者)勾结,从事内部交易活动。从维护规范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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