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银行业自律管理:功能与方略_银行管理论文 |
|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发布时间:2006-9-14 0:55:45 论文发布人:chjhdl4546d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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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当前,我国面临着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任务。强化银行业自律管理,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维护竞争秩序、适应金融创新、顺应管制潮流的需要。本文在考察商业银行行业自律一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银行业自律模式、自律组织、自律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方略。
【关 键 词】 行业自律 银行业协会 金融监管
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渐凸显。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加强金融监管被列为今后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加强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银行同业组织在有效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考察国外经验不难发现,凡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协调与业务管理,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都对其所在国(地区)金融的发展起到过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银行业自律管理的原理及国际考察
(一)银行业自律的一般原理
行业自律,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的行会中。当时的行会组织一般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组织较为松散,其职责多局限于制定本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以防止出现损害本行业利益的“价格大战”。而现代经济中的众多同业组织,大多为自我规范监管的本行业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其职责一般为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举办本行业的各种活动,召开本行业的研讨会等。在大多数国家,行业组织多代表本行业同政府交涉,同时亦对本行业成员进行规范并向社会负责。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行为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它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商业银行的行业自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西方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尽管模式有别,但一般对其行业自律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倚赖,而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尤为典型。香港银行公会作为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由香港政府专门依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成立的。长期以来,该组织一直很受香港政府的重视,并被单独作为一个层次纳入香港银行业监管体系。香港政府的许多政策意图都通过银行公会组织向社会批露,并将若干事务交由银行公会处理,利用银行公会加强银行业自身调节和自律,从而达到协助监管的目的。香港银行公会的权力相对较大,例如执行利率协议,禁止公会会员银行从事任何非指定业务,为会员银行提供票据清算服务等。
(二)银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国际考察
1.银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国际考察国际上,金融自律与监管一般有三种类型: (1)“自律为主”型,如英国。英国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初期,银行融资与证券筹资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对经济各领域的干预是很少,银行业与证券业也不例外。随着英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发达,客观上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因而自我管理的高水平与自我约束规章的严格就是形势所需。在英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这一市场及其制度已经锻炼与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素质高、技术好的专门人才,这一切使得自律管理成为可能。近年来,英国这种金融业行业自律不是在减弱,而是在不断增强。 (2)“他律与自律结合”型,也可谓“半自律”型,如美国对证券业的管理。1929年股市大崩溃后,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并成立了专门的监管组织SEC(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办理具体的业务,但它建立在自律机构之上,将自律机构发展培育成贯彻、执行自主管理政策的工具。SEC在依赖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作一线监管的同时,对这些自律组织的市场运作和自我监管行为作严密的监视,以保证自律组织能有效地行使责任和权力,保证自律组织不会伤害公众利益。 (3)“他律主导”型,完全排斥自律,实行高度的集权式监管,如过去的高度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多属此类型。
2.自律管理组织的目标考察发达国家的金融业,普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自律管理组织,较为著名的有美国的银行业协会、基金联合会,新加坡的银行业协会,我国香港特区的银行业公会等。比较世界各国(地区)的银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现它们存在着许多共同特征: (1)自律组织的成立及存在一般有法律上的依据。 (2)自律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性团体,其主要目标是以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即公共利益为前提,在社会利益、组织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冲突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3)自律组织一般包容该行业的所有参加、参与者,并有权监督全体成员。 (4)自律组织有较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 (5)自律组织有能力推行自律规章,确保会员依章运行,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表现在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上。
二、“入世”后加强银行业自律管理:意义与功能
(一)加强自律管理是维护银行业竞争秩序的紧迫需要
在过去的一年中,金融秩序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2年的金融工作会议表明了当局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在正式加入WTO后,外资银行挟资本、管理、技术及产品优势大举进入国内开展业务已是不可避免,国内银行业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将被打破,尚未整顿好的金融秩序也必将面临新的考验。现阶段能进入国内的外资银行在国外大都是混业经营,有着很强的规避监管手段。我国不健全的金融法规将会增加外资银行规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外资银行规避监管的手段也必为国内同业效仿,使新的违规操作手段花样翻新。如果金融秩序不能尽快得到控制,违规操作不能得到有效查处,会使违规操作增多,查处难度增大,而被查处的概率变小会进一步强化少数银行从事违规操作的动机,在动态的监管博弈中,合规操作的银行进而也可能转向违规操作。新的形势下,中央银行加强监管不但必要,而且任务紧迫。然而,在与银行开展监管博弈的过程中,如果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处理,不仅监管成本极高,而且将使中央银行陷入日常琐事中,影响央行对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等金融大局的掌握。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除自身对金融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外,同时还非常重视行业自律组织职能的发挥。以中央银行为监管的主体,发挥商业银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让其承担部分本行业自律管理的任务,无疑更有利于监管任务的完成。为此,我国在近几年的“入世”过渡期内,应逐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维护“入世”后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自律管理是顺应银行业监管潮流的现实需要
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近二十年业出现两种趋势:一是放松行政式的直接金融管制,二是加强以控制风险为内容的金融监管。两种趋势看似对立,实则统一。放松直接管制是为了更好的集中力量加强风险监管。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金融管制的放松具有历史必然性。总体来看,直接金融管制的放松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价格”管制放松,即利率自由化,二是业务范围管制放松,即银行业务综合化,三是市场管制放松,即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放松金融管制不仅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步伐也在加快。在我国接受WTO的有关条件、金融业向全球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直接的金融管制必须按要求有较大程度的减少,如我国长期实行的利率管制必将逐渐被利率市场化取代。伴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银行业的运作效率将提高,但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同时上升。近年来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日本大和银行巨额损失案、美国大陆伊里诺斯国民银行危机等,都表明忽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将会导致银行危机的发生。况且,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病。以民间组织性质的银行业协会填补监管当局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将弥补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并可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显然,在中央银行放松直接金融管制的过程中,银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是其它形式的组织难以替代的。
(三)加强自律管理是适应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内在需要
当代金融创新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经过70年代的发展,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20世纪90年代仍如火如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创新品种少,层次低。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务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即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出于宏观效益和微观利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创新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具有突破性、间断性和质变性,如CD存单的问世、NOW的使用等都突破了原有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而且几乎在一夜间就横空问世。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对国际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预示着一轮新的银行业创新活动将在各个领域全方位展开,如负债业务方面,将推出新型的负债类金融工具,增加银行吸收资本来源的竞争力;资产业务方面,将集中在对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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